“酒友”夜市聚会,相谈甚欢,酒后冲动,因些许琐事,便用烟灰缸将“酒友”砸伤。6月16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姜超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姜超、刘婷、张丽及被害人秦娟在三原县中山街夜市饮酒后, 姜超和秦娟到三原县三明宾馆住宿, 姜超用拳脚及烟灰缸殴打被害人秦娟,致其左侧第5肋骨折断。经陕西省三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秦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姜超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 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秦娟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超饮酒后因琐事殴打被害人秦娟,致其受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姜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超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姜超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姜超可宣告缓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