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办饭店时,没有考虑到环境污染的问题,在经营过程中将污水乱排放,造成相邻土地损害。4月14日,渭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判处被告张鹏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原告李小华赔付4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小华的家庭承包地位于进村涵洞口附近,本村村民王聪将自己在该处的房屋租赁给张鹏用于经营饭店。张鹏将饭店产生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水流入李小华的承包地里。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经过协商,张鹏同意每年向李小华支付4000元作为经济补偿。2015年张鹏继续排污,但却拒绝执行之前的口头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鹏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李小华的承包地,侵害了李小华的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