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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法院:彩民失信欲赖账 法官明察追欠款
作者:兴平法院  发布时间:2016-06-20 10:48:57 打印 字号: | |
  在某医院任职的山某某,不满足工资收入,始终心怀一夜暴富的念头,几经斟酌,他把目光投向彩票。当地投注站的小打小闹,难以实现淘金梦,山某某便放眼西安一大投注站,一来二去,遂与投注站老板曹某某成为“熟人”。

  2015年6月,山某某给曹某某打电话投注彩票,并说自己正在赶往投注站的路上。基于对山某某的信任,曹某没有思索,按照山某某要求出了把彩票。山某某到达投注站后却说,自己现在没有钱,在两三天内一定还清。在此期间,曹某某多次催要,山某某请求延后归还,承诺承担欠款及利息。2015年7月,山某某归还了2000元,但仍欠曹某某16000元。曹某某几经催讨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将山某某起诉到兴平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山某某偿还欠款16000元,承担交通费、误工费1000元。同时出具了交通费票据等。

  开庭审理时,山某某辩称,欠款16000元用于购买彩票是事实,愿在1个月内还清本金,对交通费票据认可,但次数不详,不同意承担曹某某诉请的交通费和误工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山某某因购买彩票欠原告曹某某彩票款16000元,应按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曹某某请求被告山某某归还欠款16000元的请求,有被告山某某出具的欠条,且被告认可,应予以支持。原告曹某某要求被告山某某承担因催要欠款所发生的的交通费、误工费的请求,法院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对交通费票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不能表明原告曹某某要证明的目的,不能认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山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曹某某偿还欠款16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兴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