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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驾车不慎肇事 设施损坏赔偿
作者:吴晓文  发布时间:2016-06-20 09:46:07 打印 字号: | |
  2016年4月15日,淳化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彭某赔偿原告淳化路政稽查大队路产损失人民币12495元。

  原告诉称,2015年4月17日下午3时许,被告彭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淳三公路时,因刹车失灵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该处公路及设施严重损坏。原告进行了现场勘验、拍照、询问,主要造成波形钢板护栏损坏、绿化树木损坏、混凝土露肩、水沟受损、清理沙石及混凝渣石费用。被告彭某对其损坏路产事实及赔偿数额均无异议。2015年4月20日被告以经济困难需先向保险公司理赔为由,从原告处拿走了金额为12495元的赔偿票据,并答应15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且向原告出具了12495元欠条一张。但被告一拖再拖,分文未付。 

  2015年12月26日,原告淳化路政稽查大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路产损失款124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损坏公私财物应当赔偿损失。被告驾驶机动车造成路产损坏,且对造成的路产损失无异议,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法判决:

  由被告彭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淳化县路政稽查大队路产损失12495元。

  本案受理费112元由被告彭某承担。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