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6日,淳化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12月7日18 时许,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于夜间未注意安全,且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被道路西侧晾晒的玉米棒的遮挡物绊倒,造成该车受损,被告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鉴定,被告人刘某血醇浓度212. 99mg /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车辆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具备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无证醉驾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