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一辆大牌私家车,可以提升生活质量,还可以享受生活情趣,但是买车也要先弄明白自己的偿还能力,否则后果将是车财两空。6月6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贷纠纷,判处被告刘明阳清偿原告某银行三原县支行借款本金440806元和利息以及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8000元,若被告不履行清偿义务,原告可行使抵押权,对宝马轿车一辆变现后所得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西安兴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被告刘明阳为购买宝马轿车一辆向原告申请借款。2015年4月29日,被告刘明阳以该车辆作为贷款抵押物和西安兴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连带清偿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49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7.475%,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同日被告刘明阳以宝马轿车一辆为原告设立了抵押权,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刘明阳发放了贷款490000元,刘明阳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西安兴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刘明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9193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因原告将490000元放款到刘明阳账户中,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刘明阳理应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40806.20元及利息。被告西安兴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该笔借款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对该笔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宝马轿车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且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该笔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