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6月2日上午,随着法槌的敲响,一起高标侵权案件在市中院开庭审理。端坐在法庭之上的彭永刚,说话掷地有声、言简意赅。
彭永刚是咸阳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长。1998年,科班出身的他进入市中院,走上民事审判一线,先后在民一庭、民三庭工作。“无论在哪个庭,不管面对哪类案件,案结事了才是办案的最终目标。”谈到自己的工作,彭永刚说,这样就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公正办案、追求效率、重视调解,同时将法理融入其中,妥善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彭永刚的办案方法很受用,也正是这样,他承办的一大批案件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让彭永刚记忆犹新。该起案件正是因为结案后的再次介入调解,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2014年,咸阳一楼盘由于晚交工大半年,部分业主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辖区法庭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开发商已补偿了业主的物业费,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要求。然而,其中的18名业主不服,再次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持一审判决。案子结了,但双方的矛盾并没有解开。承办案件的彭永刚在18名业主申请判后答疑后,再次介入调解此案。
彭永刚发现,这起案件的症结和矛盾焦点在于,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接下来的几天充满艰辛,胜诉的开发商始终不出现,为此,彭永刚和合议庭成员一起到该开发商的办公地址找人。“业主情绪激动,矛盾一旦激化,也不利于小区的稳定”。在彭永刚的调解下,开发商作出让步。最终。矛盾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签订和解协议。
“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源于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这样一来,矛盾双方都能息诉服判,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落实和社会关系的修复。”彭永刚说,只有双方的矛盾解决好了,案件才能真正称得上是“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