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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醉酒无证驾车上路 连环相撞致人死亡
作者:吕鑫 吴巧玉  发布时间:2016-06-06 10:20:22 打印 字号: | |
  无证驾车本来就暗藏安全隐患,加之醉酒上路,危险程度可想而知。6月2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孙名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孙名录无证酒后驾驶微型车沿西韩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仁里段南仵路口时,与前方行人徐建国相撞后又与由北向南张峰驾驶的微型车发生相撞事故,致徐建国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名录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07.4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经三原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孙名录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徐建国、张峰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名录自愿赔偿被害人徐建国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15000元;赔偿被害人张峰修车费用计3500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孙名录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名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关于“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机动车, 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雨天等气候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无证酒后驾驶脱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名录无驾驶资格且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可分别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名录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名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名录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社区矫正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