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为筹集毒资,专门盗窃电动车,疯狂作案十二起终落法网。6月1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江飞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被告人王江飞参与盗窃12宗,盗窃15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9140元,其中未遂一宗,价值人民币7360元。所盗赃款均被吸毒挥霍。
另查明: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江飞因犯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8月27日刑满被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江飞伙同刘洋、高升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江飞与刘洋、王江飞与高升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均系本案主犯。被告人王江飞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江飞伙同刘宇在阎良区红旗楼小区,正欲盗窃时被失主发现,两人驾车逃跑,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王江飞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