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遇前妻,因些许口角,便持刀将前妻头部砍伤。6月1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明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明饮酒后来到三原县陵前镇其前妻马梅经营的服装店内,与马梅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明用菜刀将马梅头部砍伤。经鉴定马梅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明主动赔偿被害人马梅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明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可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明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前调查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