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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法院:担保人偿还到期借款 事后追偿获执行
作者:任秀丽  发布时间:2016-06-02 10:02:31 打印 字号: | |
  5月26日,长武法院执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通过强制措施扣划余军银行存款23370元,并将该款项全部兑付张海涛,该案件得以全部执结。

  2014年11月25日,经张海涛介绍,余军向张亮借款23000元,约定2015年2月15日前还款,未约定利息。当天,余军向张亮出具亲笔签名并盖章的借条一张,张亮将借款23000元交付余军。该笔借款由张海涛担保,并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余军未能偿还,由担保人张海涛偿还了张亮借款23000元。余军至今未向张海涛偿还该借款。

  案件到执行阶段后,依法向余军送达执行通知等,余军拒不接收执行通知书,并拒绝在笔录和送达回证上签字,称坚决不还钱。后经查询余军在银行有存款,法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将冻结情况告知余军,余军称就是有钱也不能全部给付余军,认为是高利贷,是张亮和张海涛合伙诈骗。后经多次做工作,余军还是不主动履行判决义务。鉴于余军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在全省法院开展“百日会战”期间,我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扣划余军在银行账户存款23370元(含诉讼费费),并将该款项全部给付张海涛。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长武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