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经朋友介绍,穆某与邻村小伙子晁某相识,花前月下,卿卿我我,两年的热恋,他们最终确定了终身。2000年农历正月初三,一对新人在亲朋好友的簇拥和祝福下,热热闹闹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了他们的同居生活。
一年后,儿子降临人世,夫妻沉侵在浪漫和幸福之中,他们早出晚归,忙忙碌碌,日子算不上富裕,但也吃喝无忧。期间,他们几次准备办理结婚登记,但由于照片等原因,都未能领取结婚证。2008年7月,他们的次子来到人间,在这个祖祖辈辈靠务农为生的家中,可谓是天从人愿了,按说晁某理应心生知足,身感压力,一心经营自己的小日子,然而,穆某却发现丈夫脾气日渐爆燥,经常为琐事打骂自己。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和良好的成长环境,穆某百般忍让,也希望晁某看在孩子份上,改正自己的缺点。事与愿违,晁某没有改正,且愈演愈烈。
2011年4月份,因家庭琐事,夫妻俩再次发生争吵,晁某殴打穆某后,穆某负气离家出走,从此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12月份,穆某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为由,将晁某起诉到兴平市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两人愿意领取结婚证,晁某也作出改邪归正保证,穆某同意撤诉,给丈夫一次机会,但是晁某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2015年8月份,穆某又将晁某起诉到法院,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又撤诉,双方关系依然没有和好。近日,穆某将晁某再次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同居期间所生长子由自己抚养、次子由晁某抚养,抚养费用各自承担。
兴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办理结婚仪式,但最终未能领取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生活期间所生的长子、次子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权利,应由原、被告共同抚养。考虑两孩子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结合长子意愿,对于原告要求抚养长子的请求,不予支持。两个孩子应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结合兴平实际生活水平,抚养费参照2015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长子、次子由被告晁某抚养教育;原告穆某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每人每月人民币150元,从2016年5月1日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每年的12月30日付清当年抚养费。原告穆某享有探视权,每月最后一个周日可探视孩子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