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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法院:倒车不慎酿车祸 和解执行化纠纷
作者:任秀丽  发布时间:2016-06-02 09:44:42 打印 字号: | |
  5月25日,长武法院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执行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黄明明一次性给付何海平剩余医疗等费用共计5000元,同时何海平就余款2829.50元表示放弃。

  2013年12月8日23时,黄明明驾驶其父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由黄明明实际经营的陕D85xxx号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在长武县彬长电厂院内煤场倒车过程中,其车尾部与车后何海平驾驶的陕D68xxx号嘉龙牌重型自卸货车前部相撞,造成何海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起交通事故。后经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明明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海平无责任。何海平经长武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双下肢膝关节小腿部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16天。保险公司将所有判决义务全部履行。但黄明明仅履行了部分义务后,因黄明明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何海平也未能提供出黄明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剩余医疗等费用共计7829.50元一直未履行。

  案件再次执行立案后,经多方寻找黄明明,起初黄明明态度不是很好,称医疗等费用已全部赔付何海平,经给其看上次执行终结裁定书,明确记载剩余医疗等费用共计7829.50元未履行。经给黄明明做工作:事故是意外,谁也不愿意发生,既然已经发生,就应该有所担当,且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大部分已经赔付,剩余不多,应想办法将事情了结,且何海平因该事故,行走不便,于法于理于情都应当赔偿。黄明明称,实在没钱,因该事故妻子也和其离婚,现在也是妻离子散,能不能让何海平再少些钱,自己想办法一次性了结,后经给何海平做工作,何海平表示不想再在这件事情上纠缠不清,同意让步。双方遂达成上述协议不已履行。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长武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