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3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确立依法服务和保障五大发展理念,明确了民商事审判应当坚持的六项原则,本文将谈谈秦都区人民法院如何贯彻落实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八民会)精神。
一、秦都法院学习贯彻“八民会”的具体措施:
2016年5月7日至8日,我院选派主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院长一名、庭长四名,参加全省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暨业务培训会。会后,我院及时组织召开全体民商事审判人员参加的研讨会,由参会干警向大家宣讲“八民会”精神及省院曹建国副院长、黄河副院长的讲话精神,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审判目标;为更深入地贯彻落实“八民会”精神,我院专门邀请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的专家学者来我院就“如何在新常态下更好地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以服务五大发展”进行专题讲座,并就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广泛的交流、探讨。
二、依法服务和保障五大发展、做好民商事审判的情况。
2014年至今,我院坚持司法为民、服务大局,不断完善审判体系,更新审判理念,加强队伍建设,民商事审判工作有了较大发展。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9474件,结案8004件,妥善处理了一批涉及当事人众多的诉讼案件,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贯彻落实“六项原则”的具体举措。
一是依法保护产权。产权保护是激发经济活力最重要的举措之一。今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各类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128件,审结71件,原告胜诉案件65件。对于此类案件,我院坚持严格按照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确保法律适用的标准统一,加强对各类产权的确认和保护,坚持快审快判快调。本院在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2012年8月24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不服,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17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13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重审判决,两被告不服,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一孔窑洞的所有权,被告称其购买了该宅基地及窑洞,但未有证据表明其向被告转让宅基地及窑洞,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我院始终坚持依法保护产权的原则。
二是尊重契约自由。契约自由充分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能够最大限度调动当事人的能动性。我院在审理涉及各类合同的性质、效力等案件时,坚持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相统一的原则,以契约自由为基础,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审理此类案件,确保实现契约正义。本年度,我院共受理涉及合同效力案件11件,审结9件,其中确认合同有效的9件,解除的0件,撤销的0件。本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将其购买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出卖给原告,原告已经支付购房款的一半,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认为其未取得所有权,无权处分该房屋,故该合同应属无效。经审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审理,充分尊重了契约自由原则。
三是坚持平等保护。我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诉讼主体平等原则,通过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着力打破因所有制、地域、部门不同存在的不平等保护现象。程序上通过对管辖权异议制度、回避制度、保全制度的严格适用来确保平等保护原则的落实;实体上,坚持同案同判与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不因人、因事、因“情”而有丝毫的变通。
四是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我院在民商事审判中,牢牢把握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庭审,民商事案件审判的核心在于确定权利的享有者、义务的履行者、责任的承担者。庭审过程中,坚持以这三点为核心,着力查明案件事实;二是裁判,裁判的核心在于结合案件事实厘清权利、义务、责任,这就要求不断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我院通过庭审观摩、案件评查、裁判文书上网、优秀裁判文书选评、案例分析等方式规范庭审及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从而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
五是倡导诚实守信。诚实守信充分体现了民商事法律规范的特点,也是民商事行为、民商事审判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今年以来,我院对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对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的当事人一方,只要守约方提出了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的诉讼请求,在符合民法规范的前提下,全部判处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程序上,对于故意逾期举证等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判处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六是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是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我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转变理念,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在涉及违约责任的案件审判中,依照法律规定行使释明权;对于不懂举证规则的当事人参加的庭审,进行必要的诉讼引导;对于当事人追加被告、第三人的申请,原则上皆予准许;对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案件,依法主动审查;送达方面,尽量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在穷尽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采用公告送达。上述举措的采取,充分保障了民商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四、推进民商事审判工作改革的情况。
(一)完善立案工作机制。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的实施细则(试行)》开展立案工作,全面贯彻执行立案登记制度,只要当事人提交诉状及其副本、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明材料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我院皆于登记立案,不人为设置任何障碍。今年初,我院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在立案庭内设立“案件速裁室”,配备3名速裁法官。在立案环节切实做好案件繁简分流,针对督促程序案件、小额诉讼案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法院诉前调解)三类型案件,由立案庭“速裁室”法官统一办理。同时,加强对案件速裁室的考核并纳入年度岗位目标管理考核范畴。上半年,“速裁室”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55件,结案130件,全部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
(二)完善民商事审判工作机制。按照最高院要求,我院专门成立了家事合议庭,自2015年6月份成立以来,该合议庭共审结各类家事纠纷170余件,审结150件,调解撤诉120件,取得了显著成效。针对近年来交通事故、环境资源等方面案件不断增多的趋势,我院正着手成立交通事故合议庭、环境资源合议庭,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同时,我院积极改革裁判文书签发制度,针对调解案件、撤诉案件、离婚纠纷案件、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等,统一采取庭长签发模式,不再由院长签发,简化了裁判文书审批流程,为下一步的司法体制改革做好铺垫。
(三)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多年来,我院始终坚持通过审判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确保案件质量的不断提升,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纠错的原则。针对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抗诉再审、院长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一律采取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方式进行审理;针对检察机关就案件办理提出的检察建议,我院认真回复并及时纠正。今年共收到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9件,纠正9件,回复9件。
(四)创新执行模式。我院通过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转变传统的执行模式。一是设立执行指挥中心,加大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力度;二是加强执行工作流程化信息化管理;三是提升执行工作规范性,杜绝执行工作随意性。
(五)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我院积极探索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机制,充分利用“一村一法官”、“三官一律”、“企业法律服务中心”、“社区法律服务中心”等平台,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衔接、联系和协调,将调解程序前移,将部分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线。今年初,我院在立案庭内设立“诉前调解室”,邀请退休法官、律师、法律工作者从事诉前调解工作,对当事人的诉求明显不合法的,做好说服息诉工作,对有调解意愿且诉求合法的做调解工作。今年以来,通过“诉前调解室”化解各类民商事纠纷30余件,有力减轻了审判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
(六)深化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我院通过推进内设机构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和资源配置。2013年我院成立了少年审判庭,共审结各类少年刑事犯罪案件30余件,通过回访积极开展判后矫正、心理疏导工作。同时,确立预防为主的方针,每年开展10-15次的“送法进校园”活动,将其作为少年审判庭的重要工作,起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工作机制改革方面,我院将重点放在规范和加强合议制上来。合议庭是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核心组织,只有合议庭运行规范化,才能促进审判工作规范化。同时,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开展,制定了严格的陪审员选任标准,坚持随机抽取,充分保障陪审员在合议制框架下的审议权。我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比例已达到70%。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在上级法院和区委、区政府的关心下,我院综合审判法庭建设已经完工,近期将交付使用。新的审判大楼的使用,将极大改善我院审判设施滞后、不便于当事人诉讼的现状。这些年,我院始终将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审判业务能力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核心和抓手,不断提升队伍素质。通过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活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于我院干警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绝不姑息,不但对干警本人进行党政处罚,对直接领导和主管领导也进行了诫勉谈话,有力地纠正了干警队伍中的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