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长武法院和解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又在这一案件执结的同时执结了两起追索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既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1年至2012年期间长武县某砖厂给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长武某小区商品房供砖。后经双方结算,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长武某砖厂砖款220000元,并约定超过协议约定期限的,由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2012年8月后的利息。但约定还款到期后,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给付长武某砖厂砖款。长武某砖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长武法院调解,由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长武某砖厂砖款本金及利息24万元,诉讼费3000元由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在调解后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长武某砖厂无奈之下向长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陕西某建筑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以房地产市场疲软,公司周转资金困难为由不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经财产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办案法官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陕西某建筑公司收取了长武某小区两套商品房抵顶部分工程款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用其中一套抵顶砖款。执行法官遂前往被执行人处,被执行人表示同意用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抵顶案件款。通过执行人员的督促与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陕西某建筑公司用其所有的长武某小区商品房一套折价27万元抵顶所欠申请人长武某砖厂砖款,申请人退还被执行人超出标的3.1万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申请人退还被执行人的3.1万元,又现场执结了两起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执行人员变换思路找寻方便当事人的执行方式均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