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法律制度中,公民权利是法律机体的细胞,是法律大厦的基石,是法律所追求的根本目标。在这个时代,因为其他的种种原因,很多人怀疑法律的真正作用,但是法律是有它自己独特的意义的,法律是国家对社会中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团体等社会主体的规制规范,所以它既是人民的权利保障书,也是人民权利维护的利器!权利是开发社会生产力的动力,社会生产力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是社会生产力的两个基本要素,只有这两个要素得到保护,并有机地结合,生产力才能被开发出来。
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也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基础和制定依据,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通过建立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体制,保障公民的权利。重点是维护好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所以必须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公民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公民合法收入和私人财产一视同仁地受法律保护,这有效地保护劳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精神,保证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在所有公民权利中,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如果一个人不能按他自己的意志选择自己的生活和行动,失去人身自由,就意味着他失去了作为一个人的应有权利,它是人之为人的前提和标志。一个人只有有了自由,才能维护其因自由而拥有的其它一切权利。没有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就不可能有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仅为了自身的个人需求,更具有对社会群体稳定、协调、良性发展的作用。因为公民权利的正常行使,在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和程序的作用下,具有反侵权、反暴力、反腐败、反渎职等功能,它能够抑恶扬善、纯化社会风气。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障公民权利正常行使对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有不可估摸的用。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表现在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我国享受权利的主体的广泛性。现阶段,我国的权利主体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即使是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而言,他们与自己身份相应的其他权利,国家也是依法保护的。其次,宪法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除了《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外,在“总纲”和“国家机构”前后两章还确认公民在其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例如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继承权、民主管理权、居民和村民的自治权等。
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上都一律平等。即(1)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对公民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正当和合法权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以外的特权,每个公民都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其次,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不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具体表现在:(1)客观上十分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例如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一项基本人权,是重视人、尊重人,以人为本的法律基础。因此,我国1982年《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2)能做到的或者经过创造条件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实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例如受教育权。(3)从实际条件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以确认。例如,1982年宪法取消了1954年宪法对“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规定。
2.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的,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又规定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种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又如,宪法规定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规定表明,公民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同样,公民履行义务,才能享有权利。
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结合的,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3.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促进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公民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间的关系。在我国,国家不仅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改革政治体制和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为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提供越来越多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越能得到保障,就越有利于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更自觉地履行义务;而公民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越高,国家就会越昌盛、富强,同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就愈加获得更多的保障
保障公民权利正常行使,让公民行使权利时遵循法制的意识得到强化,一般来说,公民在某项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以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说明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并且公民的法律意识会在诉讼过程中不断得到强化,让公民对法律的需求从物质上升到精神层面,促进人们更加关心法律、信仰法律和崇拜法律。公民对法律权利的需求犹如鱼之于水,植物之于阳光。缺乏阳光的植物很难茁壮成长,没有水的鱼儿就会死亡。一个人被剥夺了权利不再是个健全的人,只是一个会说话的工具。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他不仅满足于生理和物质上的需求,更具有精神上的需求,于是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便演绎出千百万人为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而奋斗的动人故事。近代历史上,权利对推动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功不可没,它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维护自身利益的思想武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权利将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宪法保障是国家应当保障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其他法律不得与其抵触和冲突,对宪法中确立的权利义务应当进行保护,对立法、司法行政活动中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审查和禁止;立法保障就是法律对某种权利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予以保护,是一种立法行为。比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简单地说,就是通过立法把我们的权利规定下来,不规定则不为权;司法保障,就是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活动予以保障,是一种实践行为。比如,公安机关侦查犯罪、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法院审理等一系列活动。通过这一系列的活动,使公民权利得到维护。
进一步来说吧,公民的权利必须通过立法保障、司法保障和法律监督才能得以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比较原则的,还必须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如选举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行政处罚法、律师法等。这样才能把宪法原则落实到实处,具体实现公民权利。因此,宪法和法律是公民权利的立法保障。现实生活中,公民认为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也可以向纪检部门、监察部门、检察机关举报。这些司法机关和部门必须秉公执法,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公民权利的司法保障。
法治国家的基石是为法律,法律之源是为权利,公民权利决定法制,法制继而决定法治,法治保护人民权利。这些虽为普世且看似简单的逻辑,但实践却并非易事。公民权利虽为法律制度之指导精神、立法之根本,却难以对其把握和理解调控。当代国家,宪法是根本大法,亦可认为所有法律皆源于此,在一些法学流派看来,人们所有之权利是源于法律规范。不论是宪法法律设定权利,还是权利设定宪法法律,质言之,应然法与实然法的关系调和是主要的问题。从现实角度出发,法治国家基于民主的、开放的、文明的、自由的、正义的立法体制和严格的、公平的、公正的护法体制。而公民权利的法律性、制度性、规范性能恰好地帮助法治中这两种体制的保障建立和完善。只有把权利法律化,才能消除令人类社会混乱不堪的自由放纵因素,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谐和,才能保障大家都享受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所以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保障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促进国家的繁荣和富强,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依法归范自身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法治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