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2日,淳化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峰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六个月;并判处罚金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服从判决,主动缴纳了罚金。
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李峰借用挂靠某天航有限公司与某医院签订医用集中供氧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合同,同年7月2日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均是由被告人李峰借用天航公司的资质,以天航公司名义与某医院签订的合同。其具体项目投标、实施等工程均由被告人李峰个人负责。为了让工程顺利进行,李峰让时任医院院长张伟协调施工各方关系,于2013年4月14日送给张伟现金5万元。2014年7、8月份,李峰为了能顺利得到工程余款,又向张伟送现金1万元。
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峰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而送给张伟现金6万元,其数额较大,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李峰能积极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