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借款纠纷案件,由借款保证人肖林、李娜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3年6月5日,被告王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张某红签订5万元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每月5日前清偿利息,借款期限从2013年6月5日至2013年12月5日,被告肖林、李娜以连带保证人身份在该借款合同中签名,并承诺保证人愿意为借款人承担连带清偿本金的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从2013年9月4日至2015年10月8日共5次向原告张某红还款25000元。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王明及保证人肖林、李娜索要借款无果。
2015年12月1日,原告张某红以借款纠纷案将被告王明及保证人肖林、李娜起诉到法院。审理期间保证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
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应予支持;被告肖林、李娜以连带担保人身份在该借款合同中签名,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称被告清偿的25000元为前期计算的利息,且利息计算至2015年7月5日的意见,应予以采纳。故依法判决:
由被告王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从2015年7月5日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上列借款本息由被告肖林、李娜负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被告王明追偿。(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