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年过半百,整日无所事事,游手好闲。
2016年1月2日凌晨5时左右,杜某来到兴平市某村,携带绳子等作案工具,寻找下手目标。趁天黑无人之际,他爬上计某家二楼,隐藏到8时许,确定计家人全部外出以后,从二楼来到一楼,进入卧室后,发现炕头放着一个保险柜,便在大门旁找到一把砍刀,用砍刀将保险柜撬开,盗走里面现金22859元。杜某贪得无厌,在卧室里翻箱倒柜,发现一件羽绒服、一件夹克外套、一件羽绒服马甲、一条西裤、一双皮鞋,遂萌生全部占为己有的恶念,他脱下自己的上衣外套,包裹好盗来的现金,将盗来的衣服穿在身上,把皮鞋、带去的绳子装进衣柜里面翻出的一个塑料编织袋。杜某准备离开时,听见大门打开的声音,便迅速跑出卧室,慌乱中,将装钱的衣物扔在后屋,只身向外逃窜了。
计某回家发现屋里有一个陌生的男子,手里还拿着工具,便大喊抓贼,村民听到呼喊后,出来围攻堵截,并及时报警。杜某无路可逃,藏在计家邻居二楼卧室桌子下。接到报警后,警察迅速赶赴现场,将藏在计家邻居二楼卧室桌子下的杜某抓获。在事实面前,杜某对犯罪供认不讳。
兴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盗窃时被发现,被盗财物未能带离现场即被抓获,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接到判决书,杜某流下悔恨的泪水,告诫世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