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张扬酒后故意毁坏砖厂财物价值人民币14130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三原法院单处罚金20000元。
据查: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扬酒后到三原县一砖厂,将砖厂内财物毁坏,被毁坏财物包括:面包车前挡风玻璃、后视镜、引擎盖,奥龙车前挡风玻璃,柳工50型装载机驾驶室三面挡风玻璃。房间内三洋电视机一台、铁皮文件柜一个、监控设备一套、茶几一个。室内门一扇,临建房一间。经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413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砖厂主人在三原县大程派出所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损失14130元,赔偿张林损失35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扬酒后故意毁坏砖厂财物价值人民币14130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经三原县大程派出所主持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1413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