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按理说,应该在缓刑考验期内好好表现,遵守法律法规,不料伤疤未好却忘了疼,竟然在缓刑考验期内贩卖毒品。5月13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高劲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判刑罚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撤销缓刑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高劲松在三原县城关镇以1200的价格向贩毒人员刘刚贩卖毒品海洛因两包,重1.8克;当日下午4时40分左右,三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三原县城关镇将正欲再次向刘刚贩卖毒品的高劲松抓获,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四包,经称重为2.8克。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
又查明,被告人高劲松2014年12月3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劲松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高劲松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高劲松2015年12月30日下午4时40分左右在正欲向吸毒人员刘刚贩卖毒品时被现场抓获,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劲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