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不是绝对自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其中,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反对轻率离婚。因为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对当事人家庭和社会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办理离婚案件中,尽量减少轻率离婚现象。
2016年5月4日,淳化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莉的离婚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姚奇经人介绍相互认识,2009年10月的一天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没有婚姻基础,结婚后性格差异大,被告还经常无理取闹。2015年5月,她外出打工未回,夫妻感情己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他与原告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在共同生活中很少闹矛盾。主要是2015年7月5日原告以回娘家为由外出打工。在次期间,原告也回家居住3天,他为其把眼睛病治疗好,除给原告买衣服外,还给了原告2000元,而她再次离家出走。并表示夫妻关系融洽,没有发生其他矛盾,原告诉称不属事实,坚决不同意离婚。
审理认为:原、被告虽非自由恋爱,但相互了解,自愿结婚,且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不宜轻率离婚;在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体贴,有和好可能;原告以性格差异和被告对其生活上不关心为由起诉离婚,但无法证明夫妻感情己彻底破裂,对其诉求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丽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