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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法院:儿子已18,母亲诉未婚
作者:于惠敏  发布时间:2016-05-12 08:55:09 打印 字号: | |
  2016年5月,兴平法院行政庭收到一份原告某女诉兴平市公安机关在原告户籍信息栏将原告登记为已婚,要求法院撤销该登记行为,将原告变更登记为未婚。

  公安机关答辩称,原告已过起诉期限,我局农村派出所于1997年底开始接管农村户口(见1997年咸阳公安简报第60期),原告在1996年将自己户口从娘家A村迁至现在的B村田某户下,并以妻子名义已参与B村划分责任田,(见该村分地情况说明)。1997年12月原告户籍登记为田某妻子,婚姻登记为“有配偶”,该村户籍登记表有原告签字确认,从我局派出所接管农村户口至今已18年,1997年底户籍登记部门对村民户籍登记依据村户籍登记为准,村户籍证明原告已婚不是公安机关的错,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丈夫和儿子到法院给法官说,开庭他们必须到场,儿子说,我要当庭质问母亲,你是未婚,为何生了我18年后才提出未婚,难道我是私生子?那你父母辈的人都没领结婚证,难道你父母也是未婚?

  法院经审查查明,原告某女1978年12月10日生,原告于1996年将自己户口由娘家A村子迁至现在生活的B村子,户籍登记在田某户下,原告与田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8年,已生育2个男孩,长子已18岁,前年由于某女在外地打工认识了李某,二人产生了感情,而原告户籍登记已婚,导致无法领结婚证,又无法在起诉离婚,于是向法院起诉行政案件要求公安机关更改“已婚”为“未婚”。

  原告某女因其它原因及不愿面见儿子,写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予以准许。一场为“未婚”的行政官司从程序上结束了,但原告想“离婚”的问题依然没解决。

这里要讨论原告儿子理解的“已婚”和婚姻法规定的“已婚”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离婚,应分情况处理。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没领结婚证但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可按事实婚姻起诉离婚。这一点把婚姻法规定的“已婚”和人们通俗对“已婚”等同,而本案原告不符合这个时间,故不能按事实婚姻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此本案原告要解决“离婚”纠纷,只有起诉和男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以这种方式解决所谓“未婚”。
来源:兴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