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兴平法院接到某男起诉某女要求离婚的案件,某男在诉状中说因夫妻无共同语言,感情确已破裂。
诉讼请求:1、离婚;2、孩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某女辩称,不同意离婚,若法院坚决判决离婚,孩子不能判某男抚养,因为孩子从出生到现在原告就没给过孩子抚养费,故原告不具有抚养孩子资格。为此,某女已在原告所在地另一法院起诉某男要求给付孩子这段时间抚养费,案件正在另一法院审理中。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已结婚3年,婚后生一儿子,已一岁,因某男户籍在农村,某女户籍在城里,女方家又是独生女,故某女让儿子随母姓,并为了孩子以后在城里方便上学,户口登记在某女娘家,为此丈夫受家里老人指责,一直和妻子闹矛盾。为此孩子抚养费某男不给妻子,妻子起诉丈夫要求承担孩子抚养费,一审法院判决每月付300元抚养费,妻子不服,上诉至上一级法院,法院尚在审理中,丈夫又一纸诉状又起诉到兴平市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有一定感情基础,只因孩子随母姓而导致原、被告有矛盾,原告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故判决不准予离婚,法院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由于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在农村子女绝对要随父姓,在现实中由于父母一代双方都是一孩化的家庭,再加上祖父母重视传宗接待思想影响,孩子随父姓,还是随母姓成了导致夫妻矛盾导火索。有的夫妇为了还自己父母的心愿,违心给孩子起四个字名字,出现了复姓,例如,父亲姓王,母亲姓李,孩子取名玉奇,孩子全名王李玉奇,结果户籍登记为王李玉奇。由于人们习惯叫三个字,都叫成李玉奇,这样使人误以为孩子随母姓李,导致夫妻出现不和谐因素。这样的问题到底该如何解决,尚未有好方法,随着二孩化政策出台,问题将有待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