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法院审理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被告张虎支付原告马力建房工程款4500元。
2014年3月份的一天,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农村建房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设厨房、洗澡间、楼门及院墙工程,工价为14500元。协议达成后,原告组织工人开始施工。在施工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价9000元,施工结束后又向原告支付工价1000元。对剩余工价4500元答应次日下午支付,当原告按约去被告家领取剩余工价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并对原告建房投入使用。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余款未果。
2016年1月26日,原告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诉诸法院,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4500元。
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农村建房施工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层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为被告按约定建造房屋,并在工程结束后将房屋交被告使用,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对其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建房存在质量问题,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对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判决如下:由被告张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力工程款4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虎负担。(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