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双方即使因故离婚了,但情分还在。况且在日常生活中,一方起诉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往往是女方。因此,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样,有利于消除妇女在离婚问题上的顾虑,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同时也有利于防止离婚后造成不良后果。
2010年2月2日,原告肖文与被告马丽结婚。婚后多年来,女方没有生儿育女育,给家庭没有带来欢乐。看到同龄人的孩子一天天长大,原、被告也心急如焚。原告虽带被告四处医治,但病情没有好转,双方因此产生矛盾。2015年8月,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又考虑到夫妻多年的情分上提出撤诉申请。但夫妻矛盾不但没有缓解,而是越来越大,被告也久不回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6年3月1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4000元。
审理中,办案法官考虑到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但从实际出发,原告给被告治病虽花去了一定的医疗费用,但离婚后被告生活也有一定的困难,原告提出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不能支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官耐心对原告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说服教育,原告对被告离婚后的生活状况表示同情,自愿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离婚协议,并由原告肖文一次性给付被告马丽生活帮助款1500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