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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 空口无凭 以据为证
作者:吴晓文  发布时间:2016-05-09 09:30:07 打印 字号: | |
  2016年3月29日,淳化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杰偿还原告张琪借款3600元。

  原告诉称:1997年10月24日,被告因交纳林特税向原告借款3600元,并出具了借款条据,言明当年苹果卖后就偿还。因双方是同学关系,就答应了被告的借款要求。但 因被告家庭多次出现变故,对借款一拖再拖没有偿还。2015年12月份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原告无奈,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600元及1997年10月24日至2016年1月14 日的利息14234.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当年向原告借款3600元属实,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之后被告分多次将借款已经偿还,只是出于对原告的信赖才没有要回借条。去年冬季原告找被告催要借款,因被告称钱偿还,双方不欢而散,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3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归还。被告辩称借款已经归还,因无证据支持,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请,因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

  由被告王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琪借款人民币36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杰承担。( 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