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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担保“借款”要守信 失去“信誉”吃官司
作者:吴晓文  发布时间:2016-05-09 09:26:00 打印 字号: | |
  所谓“守信”,就是讲信用、讲信誉、守承诺,忠实履行于自己承担的义务,也就是“言行有信。”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的人是“言而无信”,答应了别人的事不努力去做,失去了信誉,惹上了官司。本案就是其中一例。

  2014年4月18日,被告李琴、陈明夫妇向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40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用于承包工程周转,利息按月结,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被告程某华、张丽夫妇为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担保,并于同日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同时出具了担保承诺书,愿意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然而,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李琴催收贷款无果。并向被告程某华、张丽催收贷款,要求履行担保责任,亦无果,至今该笔贷款未得到清偿,故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贷款40万元和利息。

  被告李琴辩称,自己与其夫陈明在原告处贷款40万元属实,但陈明并未告知贷款用途,加之陈明已故,她没有实际用钱,也没有能力偿还贷款,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程某华、张丽辩称,自己为被告李琴、陈明在原告处连带担保贷款40万元属实,但认为李琴、陈明夫妇是实际用钱人,自己没有实际用钱,认为陈明已故后,应由其妇李琴承担偿还义务,与自己无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2014年4月18日,李琴、陈明在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向李琴、陈明贷款40万元,借款用于承包工程周转资金,借款期限一年,2014年4月18日至2015年4月18日,月利率10.2‰,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后一次归还,不能按时归还的,自逾期次日起计收罚息,罚息为月利率上浮30%,双方签字、盖章。当日某信用合作联社与程某华、张丽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由程某华、张丽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程某华、张丽同时出具了担保承诺书。同日,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40万元发放至陈明的账户。2015年1月陈明病故,借款到期后未清偿。

  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明、李琴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与程某华、张丽签订了担保保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琴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属明显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程某华、张丽作为贷款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该笔贷款是陈明、李琴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因陈明已病故,应由李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李琴偿还贷款及利息、罚息,被告程某华、张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李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4月18日按月息10.2‰计算,从2015年4月19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按月息13.26‰计算。

  二、被告程某华、张丽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李琴、程某华、张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李琴承担。(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