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玉与秦风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崔玉为秦风建造自家院子彩钢顶6处,造价共人民币19520元整。在崔玉施工前,秦风给付其定金5000元,工程结束后又给付3000元。剩余的工程款11520元经崔玉多次上门讨要均无果。天有不测风云,秦风突然因病去世,崔玉只得继续与秦风之妻贾爱莲沟通,并于2014年10月2日双方达成协议:由贾爱莲一次性支付崔玉工程款9000元。该协议一直没有兑现,崔玉遂将贾爱莲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工程款9000元。
案件审理中,办案法官向被告贾爱莲进行询问得知,崔玉为自家建造彩钢顶属实,但他们双方是口头协议,自己对具体的工程款以及如何给付并不清楚,并且秦风去世以后,家里的经济每况愈下,无力支付该笔款项。法官告知被告,丈夫突然离世对家庭造成的打击是可以理解的,但原告为被告施工建房,并且被告自愿为原告打9000元的工程款欠条,说明双方对基本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不应一味逃避法律责任,应正视问题寻找解决方法。
法官又与原告沟通,原告称其与秦风生前系好友,因此只是口头约定建房协议,秦风去世后,贾爱莲难以支付工程余款确是事实,但为被告家中建房垫付了自己的资金,造成资金流转紧张,无奈之下才诉至法院。
经法官与双方反复协商,原告表示理解被告的难处,愿意以5000元了结此事,并称今后被告有困难仍愿施以援手,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即使有经济困难也不应成为欠债不还的正当理由,并当庭支付原告5000元。最终,该案在释法明理的氛围中友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