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离婚案件的分析和思考具有现实与理论的双重意义。离婚案件是最简单的案件同时又是最复杂的案件,涉及当事人的情感、生活、隐私、财产等;同时也是最典型、最传统的纠纷,只要有婚姻的存在,离婚案件就会存在;离婚案件的审判考虑更多的是“感情”问题,是极为重视个体性和主观情感的审判,法官要关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但更为重要的是要透过案件发现当事人的情感世界。
笔者通过长武法院网络审判系统“描述”离婚案件的现实状况及在派出法庭担任书记员一年八个月的亲身经历,探讨离婚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笔者选择长武法院作为调查对象,自2011年1月起至2016年4月已结案件作为研究对象。分析时采用方法:1.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包括法院的相关资料、离婚诉讼的相关文献等。2.案卷的全面查阅。通过审判系统,我查阅了长武法院2011.01~2016年.04共1245起离婚案件的卷宗信息。3.作为书记员参与案件审理过程,包括诉状副本送达、开庭记录、判决书书送达等。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结案件数量
2011.01-2016.04长武法院分别审结离婚案件227、212、275、263、219、49起。除2013、2014年两年在270件左右外,其余几年数量基本持平。在这1245起离婚案件中,女性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有1008起,男性提起诉讼的有237件。由此可知,有两个特点:其一、2013、2014年两年离婚案件较他年高;其二、女性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比例较高。
离婚案件数量统计图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27 |
212 |
275 |
263 |
219 |
49 |
(二)诉请离婚的理由
1.离婚理由较为集中
离婚理由涉及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虽然双方所持理由较为复杂多元,但较为集中。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双方诉请离婚的理由主要集中在性格不合、感情基础不牢、不尽家庭责任这三方面,家庭暴力、婚外情这种理由较少。
2、性格不合理由提出较为普遍的分析
“性格不合”在起诉离婚时是原告的普遍主张。这与我国婚姻法将离婚标准原则化为“感情确已破裂”有很大关系,离婚的法定条件就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性格不合,根本就无法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故原告经常以此提起诉讼。还有一点就是和其他离婚理由比起来,“性格不合”更为概括和抽象,具有囊括其他理由的包容力,使原告更倾向于选择其作为离婚理由。
3、感情基础不牢固理由提出的分析
笔者所在法院地处陕甘交界,基于经济发展和传统习俗二重影响,当地青年结婚很大程度上延续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或者有的是在外地打工时相恋成婚。前者导致婚前了解不够,如果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很多情况的出现都会导致婚姻的破裂。
4.不尽家庭责任理由提出的分析
在传统文化家庭观念被现代社会个人自由思潮的冲击下,部分人对家庭的责任观念淡化,或者因为诸多原因无法承担起家庭重任,当一方在家庭中经常感觉不到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时,矛盾和失望、甚至绝望就会产生。笔者曾经参与审理的一个案件中,男方为了自己的事业,十六年没有尽过丈夫与父亲的职责,妻子为了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向法院提起诉讼。
5、家庭暴力理由较少提出的分析
随着女性走出家庭进入社会工作,女性的独立性变强,同时被越来越多人接受教育,在家庭中反对暴力的观念被大家所接受,家庭暴力虽然存在,但已经很少。
(三)婚姻关系持续时间
通过分析得出下列特点。婚姻关系持续时间在3-7年的夫妻,起诉离婚的数量最多,其次为婚姻持续时间在3年以下的,随着婚姻持续时间及年龄的增长,起诉离婚的数量显著下降。由此可知中青年的婚姻关系较不稳定。其原因:第一,中青年的心理成熟度有限,对婚姻和家庭的真谛了解不够深入,若处理不好生活的琐事和矛盾,夫妻之间不能很好的包容和谅解,缺乏沟通和消除误会的渠道;第二,中青年一般在外地打工,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第三,经过7年之痒的夫妻一般已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能够互相包容和谅解,也能够找到沟通的渠道,彼此磨合也差不多。
三、案件审理情况
(一)程序适用
基层法院基于案件数量多、办案人员少的矛盾和案件难易程度的影响,故大量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离婚案件也如此。一般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主要是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等争议较大的案件。
(二)结案方式及实体处理
离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调解、判决、撤诉。而具体到是否维持婚姻关系又可将调解、判决细分为调解和好、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及判决维持婚姻关系、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调解情况
适用情况。调解结案的案件占79.3%,且撤诉的案件大多也是调解的结果,故调解是法官处理离婚纠纷的首选。首先,“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的传统与“和为贵”的影响,调解是一种有效的解决纠纷方式,也是考量法官工作情况的重要指标。其次,“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的情感、亲情等法律无法规制和评判的因素,而调解却能最大程度地促进纠纷的妥善解决。再次,诉讼的激烈对抗性的弊端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应尽量避免。最后,法律明文规定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这是普遍运用调解的法律依据。
四、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对离婚案件的分析不仅仅只是分析,他能够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答案,也能够预测将来的情况。通过对长武法院离婚案件的分析,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深思和研究。
(一)离婚案件调解率
调解是研究中国司法不可回避的问题,但在离婚案件中,调解和好极其困难的现状却更值得关注。其原因可能是:一、离婚案件性质特殊。凡诉至法院的离婚案件,原告大多经过一定考虑才做出选择,其离婚的态度较为坚决,夫妻关系的危机也更严重,和好的可能性不大;二、当事人情况复杂。离婚案件涉及情感因素,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会对案件处理带来很大影响。夫妻走到离婚这一步,一方或双方可能心存忿恨,不能理性地处理问题,其在激动情绪的影响下做出难以合意离婚的协议。为此长武法院采取下列措施提高离婚案件调解率:一、通过开展离婚案件调研,分析离婚案件的特点,查找离婚案件多发的原因,不断创新婚姻案件审理模式。二、利用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对部分涉及家庭暴力、财产分割难度大的案件,与村委会多沟通,切实保护弱势妇女的利益。三、巡回法庭为载体,下乡巡回办案,把一些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当事人所在乡镇开庭,不仅教育婚姻案件双方当事人,也对促进调解和好起到了积极作用。四、下社区、进乡村开展法治讲座,加大宣传力度。五、通过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选任了女陪审员,邀请女陪审员参与离婚案件审理,提高离婚案件调解率。
(二)离婚标准
婚姻法将离婚标准概括为“感情确已破裂”,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但离婚标准仍存在较大的模糊性。离婚标准仍需进一步研究。面对这个问题,应在对辖区法院离婚案件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深入社区走访调研,从而得出一个既符合法律标准又符合实际的可操作性标准。
(三)乡规民俗的影响
与市民社会相对的“乡土”中国,各地都有不同的婚嫁传统,这些传统风俗给离婚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影响。最明显的一点是,离婚时对婚前彩礼及女方陪嫁物的处理。如何在审判中采用乡规民俗,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共同面临的难题。由此所引申出的习惯法如何影响司法裁判、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等问题也需深入研究。运用法理,将符合法律精神的乡规民俗纳入现有法律规范之中,以便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得到群众的内心真正认可;对于不符合法律精神甚至与现有法律精神严重违背的乡规民俗进行破除。
(四)婚姻家事法庭建设的必要性
长武法院是否应单独设立婚姻家事法庭,主要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离婚案件如此之多,是否应该由专门的、有经验的法官来审理,这样一方面可以提升审判质效,一方面有利于化解纠纷,使能够挽救的婚姻得到挽救,无法维持的婚姻能够适时解脱。笔者从以下几方面阐述家事法庭建设的必要性:1、建立家事法庭可以加强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可以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2、建立家事法庭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妇女在诉讼中的权利。3、家事法庭的建立有助于家事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和正确适用法律。法官只审理家事案件,有助于提升法官的专业化,也可以促进适用法律的统一性,避免不同法官审理同一案件可能导致的结果不同。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运用自由心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严肃追究“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从而确保离婚案件的公正审判。4、建立家事法庭可以促进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法官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引诉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以破裂,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
(五)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对策
离婚案件中,往往涉及到子女抚养的问题,基于各种原因,子女一般随父亲生活,但身为一家的经济主要来源的支柱,往往会忙于生计,无暇照顾子女,而子女也一般由祖父、祖母抚养。为了稳定社会的细胞——家庭,打造和谐社会,针对目前离婚纠纷案件中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长武法院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在审理案件中注重子女抚养问题。长武法院加大了婚姻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强调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使每一件婚姻案件,每一个留守儿童都能得到妥善的处理。在审结的离婚案件中,大多数是在外务工回家过年的人员,离婚往往涉及留守儿童抚养问题。为此,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特别关注留守儿童的抚养问题,要求离婚当事人妥善处理儿童的抚养、抚育问题,在调解、开庭时要求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见的小孩参加,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了解子女的身体情况、学习情况、心理状况,以及子女对父母离婚后的实际要求等。同时邀请当事人的父母及相关亲属、村(居)委会的调解员参与法院的调解、开庭,共同协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的和好工作,共同协商解决留守儿童的抚养教育问题。特别是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的案件,首先要求当事人安置好小孩的抚养、抚育问题,再考虑离婚和财产等经济问题。婚姻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组织,一个婚姻和家庭的解体,不仅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本人的利益,而且子女不可避免的也会受到伤害,特别是未成年的子女、留守儿童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二是在案件不审理后注重回访。若当事人双方离婚后均外出打工,孩子由祖父母照顾的,定时回访,了解孩子生活、学习情况。三是利用“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与“审判五进”活动加大对婚姻法的宣传,利用生动的案例普法,使法律深入人心,增强群众家庭观念和家庭责任意识。四是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及时了解离婚案件当事人子女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建立司法求助与法律援助联动机制。主动与县民政部门协调,加强了离婚案件中的司法救助衔接工作,实现了司法救助的应救尽救,让留守儿童切实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