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突出特征是民主法治,因此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行依法治国。只有全民树立了法制思想,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法官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是依法治国的实施者和拥护者,加强法官的人身保障可以说是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加之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纷纷涌向法院,在案多人少的不利局面下,法官们“白加黑”、“五加二”兢兢业业工作,但他们的付出并没有得到回报,反而受到的误解越来越多,法官一度被推到风口浪尖上。法官被殴打、被伤害、甚至被刺杀的事件时有发生。血的事实告诉我们,法官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官作为社会纠纷的解决者、社会正义的捍卫者,其自身人身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受社会各界所关注。
一、法官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因
1、民众的法制意识淡薄
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从此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由此可见,我国明确依法治国的时间仅仅只有不到20年的时间,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比较缺乏,他们用以前社会的陈旧的思想观点和处事原则去判断是非对错,当自认为合法的案件败诉时,或者一旦判决对自己不利,便会认为法律的天平倾斜了,认为法官的判决不公平,徇私枉法,从而迁怒于法官,于是法官就会被投诉、辱骂,甚至发生流血事件。2015年9月,湖北十堰4名法官被捅伤,原因是因为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可以确定,在当事人眼中,法院里高悬的天平标志,并没有给他想要的公平,最终,他选择了极端暴力的方式,宣泄自己的不满。
2、法官的人身权利保护不利
法官法第八条规定,法官享有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虽然法官的维权有法律的保障,但是法律条例的规定过于笼统,并没有具体的制度和措施,甚至于法官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与普通人无异,没有考虑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久而久之,就会让人认为法院是“软柿子”,从而更加助长不良之风。
3、法院的防护不足
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与群众接触较多,特别是民事案件中大多涉及感情纠纷,当事人的情绪波动较大,不满的火焰随时可能燃向法官,再加之基层法院由于经费不足,安保措施不够健全,面对突发情况时,不能及时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导致法官人身权益容易受到侵害。2009年2月25日,辽宁营口一名女法官被一起征地补偿纠纷案的当事人拦下,在拒绝其改判的要求后,被连刺十几刀。2010年6月,湖南永州一男子在法院办公区内持枪扫射,造成3名法官当场死亡。
法官手拿法槌,身披法袍。他们维护着他人的权利,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又是那么软弱无力。因此,加强法官的人身权益保障制度迫在眉睫。
二、加强法官人身权益保护制度
1、对民众进行法制教育
多举办法制宣传活动,广泛的开展群众普法教育活动,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让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信仰法律、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法律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正确理解法律适用规律,正确看待官司的输赢。法院也要积极的开展案后释法工作,消除当事人的疑虑,解开“心结”。
2、树立法官权威,为法官提供全方位安全保障
法官一直以来被称为“正义的守护神”,他们执法如山、清廉正义,是值得人们尊敬和敬仰的。法庭是肃穆的、神圣的地方,对于在法庭上辱骂、侮辱、甚至殴打法官的暴力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处分,相关的法律措施要进一步完善。
3、进一步落实法院内部管理措施
加强法院的安保机制,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监控设施,在法院安装安检装置,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登记,加强法院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对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矛盾较大、人员较多、情绪过激的人群进行重点防范。同时加强对法官心理方面的学习,加强遇到突发情况时的应对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4、进一步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法官中也有少量“蛀虫”,他们贪赃枉法、司法腐败、判决不公,他们正在腐蚀着群众对法官的信任,对于这些违背法官原则,不为民办事的法官,一经发现,要给予严重的处理。
法官不是官,他们和所有的群众百姓一样,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队伍中的一员,我们所有的人要团结互助、共同努力、共同奋斗,为通向这条充满美好、阳光的和谐社会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