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礼泉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崔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6日7时许,被告人崔仁在礼泉县烟霞镇袁家村天元大酒店锅炉房旁的王城工地干活,因被害人王贺干活时误拿了崔仁的水平仪,两人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崔仁随手捡起地上的三角铁将王贺的左臂打伤,致王贺左尺骨骨折。后经陕西省礼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贺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仁与他人因琐事发生矛盾,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仁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崔仁归案后能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就民事赔偿问题能与被害人积极达成和解协议,并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判处。根据被告人的作案手段、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三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所出具的调查评估表、相关的调查笔录,对被告人崔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崔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