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和被告杜某女是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杨斜镇林岔沟村的村民,两人于1987年6月结婚,后夫妻二人生育有两个儿子,由于杨斜镇林岔沟村地处山区土地贫瘠,两人分别于1992年外出打工,从此夫妻天各一方聚少离多。2004年陕西省实行国家移民政策,将山区的百姓搬迁至平原地区,原告陈某男来到兴平市西吴镇员家村成为该村的一员,被告杜某女一直在外打工未移民。
2005年3月原告陈某男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陕西省院商洛市商州区法起诉,要求与被告杜某女离婚,商州区法院经过调查走访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陈某男一直生活在兴平市,被告杜某女一直外出打工音信皆无。后原告陈某男来到兴平市法院起诉被告知应该去商州区法院起诉,因为被告是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的人,到商州区法院起诉,商州区法院认为应该由兴平市法院管辖,就这样来来回回原告陈某男往返在商洛市商州区于兴平市之间精疲力尽,苦不堪言。
2016年1月原告陈某男再一次来到兴平市人民法院西吴法庭咨询,法官热情接待,耐心倾听,又带领原告陈某男到立案庭进行立案,案件受理后西吴法庭联系商洛市商州区法院,商洛市商州区法院的法官接到委托函后,立即派人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杨斜镇林岔沟村进行走访调查,先后与杨斜镇林岔沟村村支书,商州区杨斜镇林华村被告的哥哥进行谈话,询问原被告的行踪及夫妻感情,并将谈话笔录及时邮寄至兴平市人民法院西吴法庭,西吴法庭在于原被告反复沟通后,对他们的案件进行了处理。真心感谢兄弟法院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