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淳化县法院以被告人罗建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 年1月25 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涛参加宴席时喝酒。当日19时许,被告人未戴头盔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与相向行走的李某某相撞,造成该车受损,王某涛、李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被告人案发时血醇酒精含量为193. 97mg/l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交通警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被告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也积极与受害人李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车辆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具备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积极对受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可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