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淳化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由被告马梅付给原告李琴原物折价款2750元。
1991年7月15日,原告李琴与原夫张琪离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平房一间、灶房一间、窑洞一只归李琴所有,其余财产归原夫张琪所有。离婚后原告改嫁离开该村与他人结婚生活,其原夫张琪1993年与被告马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同居生活。谁知,在张琪下落不明的情况下,2015年被告人马梅将原告人李琴与原夫张琪窑洞四只、房屋两间一并以5500元价款卖给他人。2016年1月26日,原告李琴依法将被告马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房屋、赔偿损失。
审理中,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积极赔偿。经办案法官耐心调解,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马梅付给原告房屋折价款275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