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李嘉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级行驶速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六个月。
2015年11月被告人李嘉持证驾驶已达报废期限的轿车沿关中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一三岔路口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张强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事故,致张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经三原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嘉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强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李嘉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民警到来,自动投案,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李嘉与被害人张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嘉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4000元且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李嘉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嘉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级行驶速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