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三原法院民二庭法官夏芳又到一处施工现场查看砌墙情况,面前的界墙已经起来了,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兰握着夏法官的手表示感谢。
据查:2012年10月10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就界墙相邻事宜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公司在紧邻原告方北墙(放大角外)自己砌私墙,被告公司施工必须在城市建设规划之内建设(后楼轴线距离原告6米)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履行调解协议约定,并严重损害原告墙体,虽经原告公司多次催告,均未果。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来院。承办法官夏芳接到此案后,第一时间叫来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勘察,对被告释明不履行调解书约定的法律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耐心的做其思想工作。通过情理法并用,最终被告同意立即履行义务,两天后,夏法官又来到现场查看履行情况,眼前的界墙已经砌好。
至此,一场界墙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