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张强驾车到三原县一村民家以给其家婚礼出车帮忙为由进入趁无人之机, 从客厅西侧的卧室大衣柜内将5000元现金及一对黄金耳环盜走,该5000元已主动退还失主。经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 被盜黄金耳环的价格为1217元。2015年5月被告人驾车发现有一户正在操办丧事趁无人之机, 进入其东邻家客厅的西边卧室,将其家中正在充电的手机盜走,该手机已主动退还失主。经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 被盗红米直板手机价格为500元。8月的一天,被告人趁嵯峨乡一家过白事, 趁人不备进入西边窑洞里,将窑洞内的木板柜打开, 准备实施盜窃时,被主人发现后制止。11月被告人驾车途径一药厂, 见厂内有人正在操办丧事, 趁乱进入药厂职工宿合盜走现金1000元。12月被告人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梅花改锥将停放的小轿车驾驶室窗玻璃砸碎,盗走现金4000元及一条黄金项链,上述被盗财物已追回退失主。经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格为4708元。被盗物品总计价值164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42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