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置国家烟草专卖于不顾,一男子长期非法生产、销售伪劣卷烟,至案发时已生产销售伪劣卷烟1100余箱。2016年4月25日长武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福明(化名)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被告人王福明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生产、销售无任何标识的假手工卷烟。2013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王福明以每箱280元的价格先后出售给他人手工卷烟1031箱,销售金额28万余元,平均每箱获利40元,非法所得约41000余元。案发时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福明存放于家中的假手工卷烟139箱。后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被告人王福明生产、销售的手工卷烟均为伪劣卷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福明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伪劣卷烟从中牟利,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