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5日,长武法院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摒弃前嫌,握和言和。
2013年9月18日,被执行人王向荣之弟王向军借申请人朱朋辉人民币40000元,约定月利息2%,被执行人王向荣在借款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并捺了指印,并当场付给付申请人朱朋辉利息800元。后朱朋辉多次前去催要,王向荣逾期不还而且态度恶劣,双方关系恶化,遂提起诉讼。经长武法院依法判决:王向荣归还朱朋辉借款人民币39200元,并从2013年9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39200元本金按月息2分给付利息,息随本清。诉讼费700元由王向荣负担。但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并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无耐之下向长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到执行阶段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被执行人朱朋辉系王向荣的姐夫,王向军系王向荣之弟。双方均系亲戚关系,可优先考虑从亲情的角度来执行,这样既能促使案件顺利执行,又能改善双方的关系。执行法官随即分别从亲情角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帮助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过多次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双方逐渐改变了以往的对立情绪,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向荣一次性支付朱朋辉借款本金39200元及诉讼费700元,利息一节朱朋辉自愿放弃。和解协议达成后,王向荣主动将案款通过法庭交给朱朋辉,两人也因该案的圆满执结而重归于好。(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