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下午,长武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了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田某相差十几岁,张某在亲友的一致反对下,坚持于2003年与田某举行结婚了仪式后嫁如田家,与田某同居生活,2004年二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生一女,2007年生一子。婚后张某越来越觉得二人生活习惯和性格差异较大,并认为田某花钱大手大脚,不关心自己和孩子,加之二人均在外地打工,聚少离多。虽然二人在生活终没有发生较大矛盾,但张某认为被告性格太犟,不懂关心自己,觉得生活无望, 便于2016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婚姻基础好、婚续时间长、分居时间短,且生有一女、一子。在今后生活中二人如本着互助互爱、互相体谅的原则生活,尤其是被告田某能给原告张某更多的关爱,二人还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张某亦未向法庭提供主张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加以佐证,故对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