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通过长武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悉心调解,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高某选择撤诉。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立案受理后,主审法官利用送诉状副本的时间与被告家人沟通,了解到:高某与刘某于1990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婚后生有二女一子,两个女儿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婚后二十多年没有发生过比较激烈的矛盾,2015年原告突然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查询找到后接回,2015年10月原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经传唤原告称自己在外地,回长武不方便,于是通过电话对原告做调解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原告精神状态不好,情绪不稳。经再次询问被告及其家人,了解到原、被告及其女儿与2015年发生交通事故,其后原告性情大变,情绪难以控制,没有理由不打招呼就离家出走。
针对原告的反常行为,分析原告可能在交通事故中精神受挫,于是传唤原、被告及其双方家人到庭,通过认真分析原告精神状态,详细说明与离婚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提出针对原告情况进行治疗的意见。最终被告及其家人与原告的家人均认可法官分析的原因,并表示可以理解原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对原告多关心。最终原告在法官及其家人的劝说下,原告选择撤诉。
法官寄语:精神患疾很正常,讳疾忌医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