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离世,债务咋办?
2015年4月18日,被告刘博博、刘花花之父,被告赵芳芳之夫刘民向原告何涛借款6万元整,约定利息为每年每万元1200元,后原告向刘民支付了借款6万元现金,刘民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当时有在场人姚广金也在借条上签了姓名。2016年3月12日,刘民因病突然死亡,三被告安葬了刘民时,原告何涛前往阻难,后经人劝说才罢休。原告何涛认为被告刘博博、刘花花应依据“父债子还” 、赵芳芳依据“夫债妇还”,三人应偿还刘民生前所欠6万元,但被告刘博博、刘花花、赵芳芳均以无钱或与自己无关拒还,多次协商均无果。
诉至法院求清偿 各执一词分歧大
原告何涛2016年3月23日一纸诉状将刘林之子刘博博、之女刘花花、之妻赵芳芳诉至法院,请求三人偿还6万元及利息。
被告刘博博、刘花花均以自己父亲突然去世,非常悲痛,况且因父亲生前独自经营砖厂,二人均有工作,从未参与砖厂经营,也不知财务情况,现在人都来要钱,听人说父亲生前欠债近百万,也不知那些是真那些是假,况且二人也咨询了律师,他们没有继承遗产也无义务偿还债务。自己实在无能为力,拒不偿还。
原告何涛提出旬邑县养老经办中心刘民账户有55175.9元,这是遗产如果三被告放弃继承遗产,那么就应将此部分抵作债务。况且“父债子还”天经地意。
三被告提出这不是遗产,是抚恤金,不能抵偿债务。
父债子该还吗?抚恤金是遗产吗?
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人社部相关解释抚恤金:是给死者家属发放的经济和精神补偿。
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时间点是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而易见抚恤金是给死者家属的。
陷入僵局,如何处理?
法院依法到旬邑县养老经办中心对刘民的个人账户进行了明细查询,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含利息19107.30元、丧葬费3500元、抚恤金32568.60元。并进行了各项政策咨询,旬邑县养老经办中心称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含利息是返还个人的可以当做遗产。丧葬费3500元、抚恤金32568.60元不是遗产,是给死者家属的。
讲法析理 案件和解
办案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给双方讲法析理,最终三被告自愿将刘民(已去世)养老经办中心个人账户中的19107.30元清偿刘民生前所欠原告何民债务,对原告下余的欠款,原告表示等自己发现刘民(已去世)其他遗产时另行主张。于调解当日,双方自行履行清结。
此案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均觉得这样解决合理、合情,当时,能借钱关系都不错,能协商慢慢解决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原告感慨地说“通过法官对此案的细致调查,耐心讲解法律,让我明白了一个法律规定,继承人只有继承遗产才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继承部分遗产,仅在继承范围内偿还 ,明确表示不继承遗产可以免除偿还债务,原来大家说的父债子还太片面,不全对”。被告刘博博激动的说“谢谢法官,法官给我上了一堂法制科,我知道了我的权力和义务,我目前还没有继承一分钱,我也不知我父亲生前具体债务,我心静后慢查找,依法处理”。一件涉及传统观念和法律相抵的纠纷,在法官的耐心的讲法析理下终于和解解决,达到了一案宣法,高效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