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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法院:未成年人酗酒致人损害 法官以案说法教育群众
作者:张莉娟  发布时间:2016-04-18 09:41: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武法院积极开展“五进”活动,在当事人所在地调解处理了丁斌诉洪毅、洪军、洪峰及其监护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由六被告一次性赔偿丁斌医疗等费用5200元。

  2016年2月10日(古历正月初三)晚10时许,原告丁斌吃过晚饭后应被告洪毅、张文兴等10多名同学邀请到皇家1号歌厅唱歌喝酒至凌晨2时许,原告从歌厅出来去悦翔宾馆找其同学时, 被告洪毅、洪军、洪峰等人赶到宾馆责问其未打招呼离开歌厅, 因言语冲突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打伤, 致原告右踝部皮裂伤;右手皮裂伤, 住院治疗14天,支付医疗费2846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0172元。承办法官得知洪毅、洪军、洪峰均系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便来到被告所在的村委会,传唤了三被告及他们的监护人,邀请了当地的村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案说法,就地处理,圆满解决了纠纷,在当地受到群众一致好评, 使 群众明白了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长武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