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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法院:审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张 丹  发布时间:2016-04-18 09:23:06 打印 字号: | |
  【案件索引】

  (2016)陕0402民初992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皇路支行,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附1号文苑大厦1、2楼。

  被申请人张某,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黄麓镇。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皇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现无法传唤到庭,使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被担保债权的实现及对实质性争议的程度均不能审查。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应驳回其申请,可另案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皇路支行的申请。

【审理裁判】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皇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现无法传唤到庭,使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被担保债权的实现及对实质性争议的程度均不能审查。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应驳回其申请,可另案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皇路支行的申请。

【评析】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该类案件的一般管辖应分三种情形区别对待:1、不动产,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动产,应当由动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于动产的可动性,应当由立案时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件的送达。

  根据最高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由此可见,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件不应适用公告送达,理由如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件的立法旨意在于便捷、高效地处理此类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争议不大,基本事实清楚,采用公告送达不能实现上述立法目的;另一方面,如果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告送达显然无法保证被申请人的异议权。

  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件的裁决

  民诉法及其解释对如何具体审理此类案件没有详细规定,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应当坚持对席裁决,不能缺席裁决,理由如下:1、只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方可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被申请人不到庭,无法对实现担保物权是否有实质性争议及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是否成就;2、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件之所以设定为特别程序,应当说,此类案件的事实基本清楚,双方争议不大,适用特别程序不致于错裁,而缺席裁决,可能无法查清双方的争议大小及基本案件事实。

  四、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无实质性争议的审查标准

  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只要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即应裁定驳回有实质性争议的部分申请,对该实质性争议本身无需审查,应当告知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秦都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