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手好闲,身懒嘴馋,不愿做工,眼睛总盯他人口袋的财物。近日,被告人程小因盗窃他人手机,被渭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同时责令赔偿被害人损失5653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晚18时许,被告人程小在咸阳市渭城区北门口十字附近闲荡,当走到百姓乐药店门口时,看见被害人李安将一部苹果6Plus手机放在口袋,便产生盗窃之念,遂尾随其后,从其背后用手伸进被害人上衣左口袋,将其手机盗走。后以1000元价格销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65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6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军在公共场所扒窃,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军在侦查过程中供述其盗窃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有前科,应予严惩。遂和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