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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城法院:减刑释放不思悔改 再盗窃被处罚又退赔
作者:王亚秦 陈海峰  发布时间:2016-04-14 10:37:33 打印 字号: | |
  犯诈骗罪减刑释放不思悔改,又先后两次在居民区盗窃他人电动车。近日,渭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决被告人柴小力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判决被告人退赔两被害人电动车损失共计3618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柴小力在咸阳市渭城区朝阳一路东风路花园小区车棚内,盗走被害人程军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458元。2015年10月21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柴小力在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文林书苑小区7号楼2单元门口,盗走被害人石盘深红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60元。被告人柴小力2015年11月19日10时许因形迹可疑,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工作人员盘问时自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柴小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6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柴小力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具有前科劣迹,依法应予严惩。但他因其他事项接受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询问期间,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盗窃犯罪的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来源:渭城法院
责任编辑:王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