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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法院:一时泄愤砍果树,领刑受罚又赔偿
作者:陈丹红  发布时间:2016-04-08 15:16:10 打印 字号: | |
  2016年3月31日乾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家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徐文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张家明与同居女友因子女抚养产生纠纷,便认为岳母从中说了不利于自己话,怀恨在心。2015年7月3日晚,被告人张家明为了泄愤报复,便约了朋友徐文明来帮忙,两人携带手锯、斧头来到作案地点,采取用手锯锯、斧头砍的手段,将一处苹果园内大小不同的65棵秦冠苹果树破坏,经乾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破坏的苹果树价值共计为9600元。谁知两人忙活了一晚,事后才知道砍的并不是丈母娘家的果树,因天黑看错地方,误将村民王某乙的果树砍了个精光。于是张家明又于2015年7月29日晚,一个人携带手锯来到其岳母王某甲家苹果园内,对大小不同的120棵秦冠苹果树予以破坏,经乾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破坏的苹果树价值共计为16580元。第三次张家明还是一个人于2015年8月1日晚,采取同样的手段,砍了岳母家的17棵秦冠树,经乾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破坏的苹果树价值共计为2720元。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两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乙与王某甲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民事损失。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后,被害人对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从轻判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家明、徐文明为了泄愤报复,破坏生产经营,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家明、徐文明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的民事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