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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法院:同居关系闹纠纷,释法析理促调解
作者:王森  发布时间:2016-04-08 15:04:24 打印 字号: | |
  2016年3月30日,永寿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在法庭当面签订了调解协议,就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当成一致意见,和平分手。

   2014年,原告刘某经人介绍与被告胡某认识,由于都是年轻人,有共同语言,相处较好,不久后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后有一女,家庭生活较为和谐。但好景不长,由于婚前相处较短,共同生活都各有想法,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随着时间的增长,多次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导致双方分居,私下不能达成和解意见,故为子女抚养及分割财产诉至法院。

  开庭后经过大半天的释法明理和耐心调解,双方一致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将女孩交付原告抚养。在被告作出承诺后,双方终于平心静气地对家庭财产分割进行了协商。最终,原告一次性归还被告彩礼37000元,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2016年4月1日上午,承办法官在原被告村委会对此案进行了执行,刘某依照约定付清了彩礼费,并将孩子抱回抚养。双方持续了三年的同居关系,正式结束,此案也得以化解。
来源:永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