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互惠互利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商户,因双方都未能及时履约,最后居然演变成冤家,对簿公堂,各执一词,兴平法院开庭审理后,做出公正判决。
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8月,杨花某与公司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杨花某按揭购买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住房一套。杨花某缴纳了首付款后,未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也拒绝收房,导致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270000元无法收回。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将杨花某诉至兴平法院,要求杨花某支付各类费用28805元
兴平法院开庭审理,杨花某辩称,当时合同约定的房款27万元办理按揭,原告公司的业务员承诺可以帮助办理,但是按揭一直办理不下来,责任不在自己。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兴平法院做出公平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杨花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收房并支付原告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购房款2700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杨花某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握手言和,愿意尽快履行自己的义务。